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黔工总字[2021]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会”)及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基层工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基层工会(各分、子公司工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参照当地省(市)总工会文件及该《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经费收支管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和筹集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应严格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中期调整)需经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同级经审委监督。同时,依法接受上级工会、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基本工资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按集团本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上级(所在地)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留成的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开展工作给予的各类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基本工资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
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培训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五天(含)以上的集中培训,可对优秀学员进行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要适当控制比例,奖励人数不超过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五分之一,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
参培人员培训费以及师资费相关标准参照《贵州省总工会培训费管理办法》以及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授课人员酬金(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以下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教育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集团工会办公会或工会常委会会议研究,讲课费可以适当提高。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参训人员伙食费标准执行,纳入相应的教育培训项目在集团工会经费中列支。另授课老师在茅台国际大酒店入住、就餐,则相应的住宿、餐饮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务接待管理办法》在集团公司部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基层工会(各分、子公司工会)职工教育培训的支出范围及标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参照当地省(市)总工会培训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 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保险等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工会文体活动要紧紧围绕单位和工会工作大局,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赛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品)标准为:一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工作人员)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600元,同类项目每人每两年限购一次。
根据《仁怀市总工会关于茅台集团工会文体活动比赛奖金调整的复函》,由茅台集团公司工会承办、茅台集团公司主办并补助经费的职工文体活动,其奖金发放标准可按照一等奖人均不超过6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4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设置,按“一事一议”原则,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由茅台集团公司工会承办、茅台集团公司主办的职工文体活动,可根据“一事一议”原则,在活动方案中明确是否将集团公司工会下属各子公司(单位)工会纳入活动范围,并按照各子公司(单位)工会会员人数划拨活动补助。其中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参赛所产生的误餐补助、服装补助、化妆补助、道具等费用由集团公司工会承担;集团公司工会下属各子公司(单位)工会参赛人员产生的参赛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划拨各子公司(单位)工会活动补助经集团工会办公会、常委会审议研究后,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工会会员不满100人补助不超过2万元;工会会员1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补助不超过4万元;工会会员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补助不超过6万元;工会会员1000以上不满5000人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工会会员5000人以上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伙食补助:在工会所在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需要安排工作餐的,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活动时间超过8小时的可安排二餐工作餐,工作餐应附就餐人员名单及发票,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因节假日、周末、晚上等组织工会会员参加工会活动(含排练、训练)的可给予餐费补助,发放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补助中的伙食补助标准。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照集团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在集团工会经费中列支。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的,可以按不高于裁判员、评委劳务费标准开展。举办单位本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担任裁判、评委和教练等工作人员的,不得领取劳务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一线职工疗休养等活动支出。工会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各级劳模、省市技能大赛获奖者、先进和一线职工等,特别是苦、脏、累、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院和休养基地,时间不超过5天,往返按一天计算;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活动组织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经费参照《贵州省总工会培训费管理办法》以及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到收费旅游景点开展活动,疗休养地点以工会系统挂牌的疗休养基地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开展的慰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生日、生病住院、退休离岗、婚丧嫁娶、会员及其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支出。
各级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不得安排到收费旅游景点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泡温泉费、补贴费等。组织春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就餐的,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凭餐费票据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会员及其直系亲属去世慰问。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品(金);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继(养)父母。
会员结婚慰问。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夫妻双方所在基层工会可以给予每个会员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不含复婚)。慰问时间应在结婚登记日起6个月内。
会员生育慰问。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夫妻一方为集团工会会员的,由工会会员所在基层工会进行慰问;夫妻双方均为集团工会会员的,由女方所在基层工会进行慰问,男方不再进行慰问。慰问时间应在孩子出生日起6个月内。
会员生日活动。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会员集体生日活动,各基层工会结合工作实际,如有特殊原因的,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按照人均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开展生日活动。具体参照《茅台集团工会会员集体生日管理办法》。
会员退休慰问。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可以在单位为会员(单人或集体)举办一次简洁的欢送座谈会。
会员生病慰问。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
会员拓展活动。户外拓展团建活动时间标准按两天一晚或一天组织开展,其中:按两天一晚组织开展户外拓展团建活动费用人均不超过430元/人标准(不含食宿、交通费);按一天组织开展户外拓展团建活动费用人均不超过280元/人标准(不含误餐补助、交通费),外出活动路程不得超过400公里(原则在贵州省内)。所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参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规定》中关于外出开展活动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职工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集团公司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具体参照《茅台工匠专项资金》标准执行。
集团公司工会年度茅台劳模、茅台工匠、金牌员工等的评选表彰奖励标准参照《茅台集团表彰奖励优化设置方案》《茅台工匠专项资金》标准执行,在集团公司工会经费中列支。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集团公司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参照《茅台集团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暂行)》标准执行。
(三)工会建家活动支出。用于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集团公司工会对新成立的工会小组给予小家建设启动资金和专项资金,用于小家公用设施的购买、配置及维修等。
1.小家建设启动经费:机关后勤系统及其他新成立的工会小组按每组2000元予以补助,只能申请一次。
2.小家建设专项经费补助。
机关后勤系统:无条件开展小家建设的不予补助,有条件的经公司工会考察后,按人均200元的标准补助,每个工会小组不超过20000元;已申请小家建设专项经费的工会小组,每满三年后可再次申请专项经费补助,由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报公司工会考察审核。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集团公司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具体参照《茅台集团工会职工书屋管理办法(暂行)》标准执行。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集团公司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组织开展职工群众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以及集团公司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按全总、省总关于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规定依档进行帮扶。
1.帮扶困难员工的经费开支。公司员工患重病(注:社保中重大医疗保险中指的重大疾病)因公死亡、受伤造成残疾的(残疾等级为一级)或家庭遭受意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导致家庭严重困难的,给予一等补助,补助金额为1万元;公司员工患重病长期医治,导致家庭严重困难的,给予二等补助,补助金额为8000元;其他困难情况(如鳏、寡、孤、独等)导致家庭严重困难的,给予三等补助,补助金额为6000元。具体参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爱心工程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2.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开展元旦、春节、三八妇女节等节日慰问困难女职工标准为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
3.基层工会可按照每年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对临时困难职工进行帮扶。
- 送温暖费。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的慰问标准及范围参照当地省(市)总工会文件相关规定,并经集团公司工会办公会、常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开展。
根据黔茅有限党通[2022]62号茅台集团党委关于设立茅台工匠专项资金的决定,明确了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开展的春节、“五一劳动节”慰问、茅台工匠日慰问的标准及范围。
1.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开展的春节、“五一劳动节”慰问,全国劳动模范按3000元/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按3000元/人、全国轻工五一劳动奖章按3000元/人;贵州省劳动模范按2500元/人、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按2500元/人;遵义市劳动模范按2000元/人、遵义市五一劳动奖章按2000元/人;仁怀市劳动模范按1500元/人、仁怀市五一劳动奖章按1500元/人;茅台劳模、金牌员工1000元/人。
2.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开展的茅台工匠日慰问,大国工匠按3000元/人;中国质量工匠、轻工大国工匠、贵州工匠、黔酒工匠按2500元/人;遵义工匠按1500元/人;酒都工匠按1200元/人;全能匠人按800元/人。
3.基层工会自行组织开展的夏送清凉、冬送温暖按人均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开支。
4.基层工会会员生病、受伤,经门诊治疗未住院的,基层工会可购买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进行慰问。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组织开展工会干部培训、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培训费。用于集团公司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贵州省总工会培训管理办法》以及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工会常委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自身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女职工工作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等的奖励支出;用于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1.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开展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等的奖励支出范围及标准,参照《茅台集团表彰奖励优化设置方案》执行。
2.会员及其直系亲属去世可按当地习俗以工会名义购买花圈,丧事在仁怀市以外的地方举行的,所在基层工会可派2-3人前往吊唁,并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销,从集团公司工会经费中列支。具体参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爱心工程管理办法》《公司员工及其亲属丧葬、吊唁慰问相关事宜的工作方案》相关标准执行。
3.集团公司派遣到公司工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出差所产生的差旅费,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集团工会经费中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工会差旅费用。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开展的外出培训、外出参加文体活动、比赛、会议等产生的差旅费,参照集团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在工会经费中报销。
第十五条 除上述规定的开支外,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的其他开支标准,根据工作实际,参照当地省(市)总工会文件相关规定,经费预算不满10万元的,由集团公司工会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执行;经费预算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集团公司工会办公会研究讨论,并报集团公司工会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代表集团公司工会参加比赛或基层工会以集体名义参赛,获得表彰奖励的,奖金经集团公司工会相关会议或各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可用于参赛职工的奖励及相关文体活动的支出,也可作收入处理。
第四章 工会经费审批报销与流程
第十七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费用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工会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确因单位工作需要调整年度预算的,在每年10月底前调整结束,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年初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并按时向上级工会报备。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工会活动方案审核流程:集团公司工会单项活动费用不满10万元的,由集团公司工会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开展;单项活动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工会办公会研究讨论,并报集团公司工会常委会批准后开展。
各基层工会活动方案审核流程:单项活动费用不满5000元的,由基层工会主席审批后组织开展活动;单项活动费用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根据活动性质,将方案提前报集团公司工会财务初审、工会副主席复核,并报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通过后开展;单项活动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根据活动性质,将方案提前报集团公司工会财务初审、工会副主席复核,并报工会常务副主席、工会主席审批通过后开展。
第二十条 公司工会及各基层工会资金支付流程:公司工会及基层工会经费报销应在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填写对应的《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单》,由经办人(或基层工会经办人、基层工会负责人)审核确认,工会财务初审、复核后报分管工会财务副主席、工会常务副主席、工会主席审批。单笔资金不满10万元的,经分管工会财务副主席审批、报工会常务副主席签批后付款;活动报销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工会财务副主席、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报工会主席签批后付款。
第二十一条 开展活动需借款,由具体经办人借支。借款人需填写“借款凭证”,说明借款事由。单笔借款不满2万元的,由分管工会财务副主席审批后借支;借款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后借支;借款在10万元以上的,由工会主席审批后借支;活动结束,借款人凭有效票据冲抵借款或退还借款,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合规的票据,开票信息:
名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纳税人识别号:81520382MC0137203Y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茅台支行
账号:52050162663700000068
原始单据必须内容完整,发票不得有涂改、挖补、刮擦等现象。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工会经费各项开支,报销时需附上活动方案、会议纪要、活动通知、费用明细清单,所报销的款项要与活动费用明细清单列支款项吻合。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个人奖励由个人签字认领、集体奖励由队长签字认领),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活动引起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参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因财务工作人员调离、离职等原因工作变动,需要交接人、移交人、监交人对以前年度会计资料逐一核对。1.所有凭证、所有账本,逐一盘点;2.将银行对账单和账目上进行核对;3.交接现金,并和现金账进行核对;4.财务章交接;5.电子数据资料的交接与备份;6.账务处理相关软件移交。各类总账、明细账核对后填写有关交接报告,交接人、移交人、监交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工会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一般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当期及以后各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方法)。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七条 违反《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实施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集团公司工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相关资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员工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工会有权按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工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工会财会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用钱后审批,不得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和已核准的金额,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九条 工会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八不准”原则。
(一)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二)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三)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使用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工会经审委的审计与监督,每两年至少由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一次审计。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在工会全委会上进行报告,公开经费使用和审计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经费收支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应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为上限标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基层工会(各分、子公司工会)参照执行时,不得超过上限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如若当地省(市)总工会文件与本细则有冲突的地方,则以当地省(市)总工会文件为准参照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承担解释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黔茅工字[2022]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