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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务公开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8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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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厂务公开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贵州省厂务公开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厂务公开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指导方针,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保护公司秘密。

第四条 厂务公开工作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广泛参与的原则,与公司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和民主管理工作相结合,与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相结合。

第五条 厂务公开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务求取得实效,切实做到公司重大决策应通过厂务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向职工公开,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且未公开的有关重大决定应视为无效。

对于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厂务公开有关规定的人和事,影响公司发展和团结稳定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党委成员为成员。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工会。

厂务公开成员单位主要由集团公司工会、集团机关纪委、集团财务部、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等部门组成。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工会负责统筹、执行厂务公开工作。

(二)集团机关纪委负责厂务公开工作中的纪律监督、检查工作。

(三)集团财务部负责厂务公开中的财务信息审查及披露工作。

(四)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厂务公开中法律问题的咨询、解释工作。

第七条 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规划公司厂务公开工作,安排部署公司厂务公开阶段性重点工作。

(二)检查监督各单位厂务公开工作情况,要求各有关单位汇报其厂务公开工作情况。

(三)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公司厂务公开工作情况。

第八条 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部署和执行公司厂务公开工作,对公司各有关单位厂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厂务公开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协助和配合厂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第三章 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

第十条 下列内容应进行公开: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

(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

(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九)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公司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

(十一)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

(十二)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公司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领导人员的结果;

(十三)业务招待及宣传广告等费用使用情况;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厂务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职工代表大会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是指将须经厂务公开的重大事项书面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团长联席会讨论、审议、通过。

(二)书面公开。书面公开是指将须公开的通知、公告以及相关项目以正式文件、工作信息或其他书面形式下发到各基层单位,向广大职工公开。

(三)媒体公开。媒体公开是指将须公开的重要项目通过广播、电视台或报纸向广大职工公开。

(四)网络公开。网络公开是指将须公开的通知、方案等信息发布在公司内网、协同办公平台或公司内其他网站上,向广大职工公开。

(五)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可行的其他形式,如板报、专栏、意见箱等。

第十二条 各公开责任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厂务公开的时间,属于日常规范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的工作及时公开,每年应至少公开一次。

第十三条 下列工作内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团长联席会公开:

(一)公司招聘用工方案、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二)《集体合同》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三)公司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公司上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和财务执行情况。

(五)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六)职工代表提案落实情况。

(七)民主评议中级以上管理人员。

(八)其他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重大工程招(投)标、大宗原辅材料采购和大宗废旧物资处理,由公开责任部门将招(投)标、采购或处理的前提、过程及结果进行网络公开,并报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任一环节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招聘用工方案、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除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团长联席会上公开外,还应进行书面公开。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方案、执行情况等应通过公司内网、电视、广播、报纸向职工进行媒体或网络公开。

第十七条 厂务公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厂务公开的内容,由公开责任部门做好公开内容的资料准备工作,按程序报审后公开。

(二)执行厂务公开需要召开有关会议时,联系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召开,并由公司分管领导或公开责任部门负责人向与会人员报告公开的情况。

(三)涉及应向职工公开的重大事项时,有关部门应通知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并做好记录,有关资料应报送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到的厂务公开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汇总,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公开。各有关部门通过公司内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发布的内容视为厂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不再重复公开。

第四章 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厂务公开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听取职工群众的反映和意见。除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审议以外,可采取设立意见箱或通过职工代表向群众直接收集的方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对职工群众的疑问应及时作出解释;对职工群众反映较强烈,大多数职工不赞成的应予以纠正或延期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应公开而未公开的部门,由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民主测评中级管理人员考核。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司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已造成的影响和事态的大小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每次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部门、人员和职工提出的问题及答复、处理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工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更新厂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解释工作。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原《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务公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