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体现党和国家对劳模的关怀,提升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指示精神和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劳模疗休养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关心爱护劳模的重要体现,是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重要途径。新形势下加强劳模疗休养工作,是工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履行劳模管理服务职责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劳模疗休养工作,对于落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营造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励广大劳动群众争做新时代的奋斗者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把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模本科班学员回信精神和关心关爱劳模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疗休养工作为劳模提
供疗养、休息的机会,有效传递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关心爱护,切实增强劳模的荣誉感和豪感,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坚持规范开展,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劳模待遇的规定,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面向基层一线,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开展劳模疗休养,重点安排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艰苦、发挥骨干作用的劳模。
———做好安全保障,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制定应急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在食宿、交通、参观等方面重点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督导,确保劳模疗休养安全、优质。
三、组织实施
(一)疗休养对象。
工会组织的劳模疗休养,参加对象应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表彰的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含享受待遇者)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以下通称为劳模)。其他表彰奖励获得者、企业优秀职工等人员的疗休养活动不属于工会组织的劳模疗休养范畴。
1. 每年劳模疗休养应分级、分批组织进行。全国总工会组织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含享受待遇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及部分省部级劳模开展疗休养,每批一般不超过 200 人,参加对象的身体条件须适合疗休养,一般应在65 岁以下,超过 65 岁的可由所在地区总工会组织就近开展疗休养。各级工会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含享受待遇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开展疗休养,每批一般不超过 100 人。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劳模疗休养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同意。每年疗休养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 65 岁以下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含享受待遇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总数的五分之一。
2. 从严安排随队服务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派出 10 名以下劳模的不安排工作人员,派出 20 名以内的可安排 1 人,每超过 20 名可增加 1 名工作人员,其食宿等费用从疗休养经费中列支。
3. 劳模参加疗休养一般不携带亲属,特殊情况需要报组织疗休养的工会批准。允许亲属参加的疗休养活动,亲属费用由本人支付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疗休养时间及地点。
每批疗休养一般不超过 7 天(含报到日和返程日)。在职劳模参加疗休养按出勤对待。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会系统的疗休养院所,以全国劳模疗休养基地或省级劳模疗休养基地为主,也可采用招投标等方式并征求疗休养主管、财务、经审等部门意见后,经集体研究确定符合休息、疗养、康复治疗等相关标准的接待单位。接待单位须设施完备、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安全可靠,符合 《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管理办法》要求。疗休养期间原则上不得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活动,住宿地点不变。
(三)疗休养内容。
劳模疗休养活动以促进劳模身心健康为主要目标,鼓励引导劳模相互交流、学习提高,适当安排参观考察。
1. 注重身心健康。提供安静舒适的环境和营养健康的饮食,适当安排文体活动,通过自有资源和购买服务开展体检、理疗、讲座、咨询等活动,帮助劳模放松身心、充分休息、增进健康。
2. 促进学习交流。精心安排形势报告、专题讲座等,帮助劳模拓展视野、把握时势。采用劳模座谈、事迹报告等形式,增进劳模彼此了解、互学互鉴。创造同行交流、短期培训等机会,促进劳模互相启发、共同提高。
3. 合理安排参观。鼓励将参观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红色教育相结合,激发劳模的爱党爱国爱人民的情怀和民族自豪感。参观以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可适当安排参观具有当地代表性的人文和自然景观,其中,收费景点控制在 3 个以内。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 3 天。
(四)疗休养经费。
全国总工会组织的劳模疗休养费用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 6000 元,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 1000 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经费由中央财政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全国总工会本级工会经费共同列支。各级工会可根据劳模荣誉层级参照制定相应疗休养费用标准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备,积极争取经费由财政和本级工会经费共同列支。
1. 劳模疗休养的住宿、餐饮及交通费用根据地区差异动态调整,一般不超过 5000 元。
2. 开展健康理疗、学习交流、参观游览活动的经费合计不超过费用总额的 20% 。
3. 其他费用总额一般不超过费用总额的 15% ,可用于疗休养期间保险、困难劳模往返路费、工作人员相关费用、购买第三方督导服务、处理突发意外事件等。
4. 劳模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有条件的派出工会可按规定协助承担劳模往返路费,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后,由组织疗休养的工会承担。
(五)规范开展疗休养。
组织开展劳模疗休养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借劳模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确保疗休养活动的纯洁性。
1. 严格审核劳模疗休养对象,坚决防止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以劳模名义参加疗休养,不得超额配备工作人员。
2. 严格按照劳模疗休养计划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延长时间、更改地点。
3. 严格审查疗休养活动内容,不得开展与劳模疗休养主题无关的活动,严禁到纯娱乐性游乐设施场所、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场所、高消费场所、私人会所、封建迷信场所、有低俗庸俗活动内容的场所等。
4. 严格管理劳模疗休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加强劳模疗休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劳模疗休养工作制度,抓实抓细申报预算、制定计划、专题研究、组织实施、督查指导、总结报告等工作环节。充分听取劳模对时间、地点、内容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疗休养规模、地点、经费等重要事项须在把握劳模整体需求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认真完成上级劳模疗休养的推荐审核、随队服务等任务,积极做好本级劳模疗休养的组织、服务、宣传、督导等各项工作。建立劳模接待服务单位质量评估机制和劳模满意度评价机制,对接待服务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和动态调整。
(二)加大宣传力度。
根据当年劳模疗休养计划做好宣传策划工作,切实加强宣传报道工作,把广泛宣传劳模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贯穿于劳模疗休养活动全过程。指导疗休养基地及相关单位悬挂宣传标语、制作宣传展板、开展宣讲活动,以疗休养活动辐射带动周边场所形成尊重劳模、崇尚劳动的浓厚氛围。加强与主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协调,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及时跟踪报道,充分展现劳模风采,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
(三)加强指导监督。
指导接待单位制定周密完善的接待方案和实用有效的应急预案,为每位劳模购买覆盖全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积极争取当地公安交管、文化旅游、卫生防疫等部门开通出行、就医等绿色通道。加强过程监管,可自行组织或购买服务成立劳模疗休养工作督导组,对食宿交通、服务保障等各项工作实施全程督导和考核评分,认真处理劳模反映或督导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劳模满意度调查,请疗休养劳模对接待单位的餐饮住宿、外出交通、活动安排、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认真做好劳模疗休养工作年度总结交流,对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督导组考核评分、劳模满意度调查等予以分析,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各省级工会应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向全国总工会报备。